本标準爲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》,保障城市的生活聲環境質量而制訂。
1 主題内容與适用範圍
本标準規定瞭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。
本标準适用於城市區域。鄉村生産區域可參照本标準執行。
2 引用标準
GB/T 14623
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測量方法
3 标準值
城市5類環境噪聲标準值列於下表:
等效聲級LAeq:
dB
|
類别 |
晝間 |
夜間 |
|
0 |
50 |
40 |
|
1 |
55 |
45 |
|
2 |
60 |
50 |
|
3 |
65 |
55 |
|
4 |
70 |
55 |
4 各類标準的适用區域
4.1
0類标準适用於療養區、高級别墅區、高級賓館區等特别需要安靜的區域。位於城郊和鄉村的這一類區域分别按嚴於0類标準5dB執行。
4.2 1類标準适用於以居住、文教機關爲主的區域。鄉村居住環境可參照執行該類标準。
4.3 2類标準适用於居住、商業、工業混雜區。
4.4 3類标準适用於工業區。
4.5
4類标準适用於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幹線道路兩側區域,穿越城區的内河航道兩側區域。穿越城區的鐵路主、次幹線兩側區域的背景噪聲(指不通過列車時的噪聲水平)限值也行該類标準。
5 夜間突發噪聲
夜間突發的噪聲,其最大值不準超過标準值15dB。
6 區域及時間的劃定
6.1 各類标準适用區域由當地人民政府劃定。
6.2 本标準晝間、夜間的時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當地習慣和季節變化劃定。
7 監測方法
按GB/T 14623執行。
附加說明
本标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。
本标準主要起草人郭靜男、郭秀蘭、孫家麒、陳光華、趙仁興。
本标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
|